第2种观点: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保险公司分为两大类型——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参见保险公司是指经营保险业的经济组织。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费基金的权利。同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再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指专门从事再保险业务、不直接向投保人签发保单的保险公司。就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为了分散风险,把一些大的承保单位再分保给另一保险公司。接受这一保单的公司就是再保险公司,一般出现在在财险中比较多。中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被核定的保险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分出保险。分入保险的再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每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依法应当办理再保险。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第3种观点: 【溢额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市场发展现状 1. 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据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统计,该公司1999年再保险保费收入为122.14亿元,其中,法定分保保费收入为118.3亿元,同比增长4%。但我们从中也可看出,其业务的97%来自《保险法》规定的法定分保,只有3%来自国内外商业性再保险业务。其中,来自国内的商业性分保业务,年均仅占国内市场的3%,其余的96%均因各种原因分流到了国外。 最近公布的最新统计数字显示,到2002年底,中国再保险公司资产总额207.6亿元,合25亿美元左右,净资产27.8亿元。而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和瑞士再保险公司的权益性资产分别达到114亿美元和94.7亿美元。。 2. 我国再保险市场存在问题。(1)缺乏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方面再保险市场的监管机制落后。目前,特别是再保险业务技术含量相对较高,管理机关也就疏于监管,或监管力度不够,暴露出法规不健全、基础工作太薄弱。另一方面再保险组织机构不健全。目前,我国只有唯一的专业再保险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代理行使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具体经办法定再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必须将其承保业务的20%向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办理法定再保险,而非法定再保险仍没得到很好的解决,并且中保再保险公司只接受各家保险公司的人民币分入业务,而不能将人民币业务向国际市场分出。各保险公司不得自行向国外办理分保。这种再保险格局是一种完全垄断的模式,无法满足国内各保险企业对再保险需求。 (2)再保险市场尚未形成任何一个市场的形成必须有成熟的市场主体,有买卖双方的交换关系。虽然目前我国从事商业分保的再保险市场主体很多,但再保险市场还远未形成。从1999年商业分保情况看,国内商业分保占总商业分保的6%,国外商业分保占94%,这说明我国再保险市场功能还很弱,再保险市场尚未形成,所以我国的再保险综合承保能力就难以形成,再保险整体优势就很难发挥。(3)再保险国际化步伐较慢。再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海上运输引发的危险的发生往往跨越国界。因此,再保险从本质上看是最国际化的业务。但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走向国际化的步履很艰难。第一,从保险国际化方式上很乏力。如投资外国保险市场的能力很低,没办法向外国保险市场渗透;投资国外资本市场受到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规定的限制;开放本国保险市场的程序较低等。 第二,由于人民币还没有实现资本项目下可自由兑换,人民币保费业务不能与国际再保险市场接轨。(4)人民币业务分保机制尚未形成。从我国保险业务的特点看,目前人民币业务仍是我国各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在业务总规模中占有绝对比重。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人民币业务分保工作的形势不容乐观。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的自流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保险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但是,由于分保购汇渠道不畅以及风险意识淡薄,不少公司不顾自身的承保能力,将承保的人民币业务在扣除法定分保后全部自留,这种做法对部分公司的偿付能力形成了一定的风险。(5)超承保能力承担风险责任现象较为严重。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责任范围应与承保能力相适应,不得无限制地接受保险业务,以保证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而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普遍存在保费收入与其经营能力、总准备金与其承担风险责任严重失衡的状况,这将严重影响再保险业务的开展与保险业的稳健经营。 3. 即将面临的问题。(1)在短期内可能会导致再保险市场占有率的下降。我国再保险市场面临开放的压力,同时由于再保险业的特殊性和我国再保险公司技术水平的落后,我国再保险公司不适应市场竞争,可能会面临市场占有率的下降。在短期内,法定分保原则在确保中国再保险公司稳步成长的前提下,将促进中国再保险公司与外资再保险公司在非比例再保险这一领域进行激烈竞争。但受国民待遇原则的约束,法定分保比例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下降,直至失效。在这种情况下,外资再保险公司将与我国再保险公司在各个领域展开全面的竞争。外资再保险公司不仅规模大、技术好,而且具有良好的声誉,与国际上许多保险公司都保持着合作关系。并且由于再保险公司的客户是原保险公司,是一个非人格化的主体,文化因素对再保险公司的进入限制比对原保险公司的进入限制小得多,因而中资再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将远大于中资原保险公司。 (2)再保险市场将由垄断市场转变为垄断竞争市场。经过数年的发展,中国再保险业已初步形成了以我国为主导的、各直保公司参与的初级的再保险市场。但是,由于市场的恶性竞争和商业分保需求不旺,导致直保公司之间难以在相互信任、风险共担的基础上建立起有效的商业分保机制和渠道,难以成长为名符其实的再保险主体。在这种特殊的市场情况下,经营法定分保业务的中国再就在初级的再保险市场中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新的外资再保险公司的进入和以同等条件参与市场竞争,将会改变目前再保险市场的垄断状况,整个再保险市场结构将由中国再主导下的初级的垄断市场转变为垄断竞争市场,竞争模式也将逐渐从以非技术创新、非服务创新为主的竞争模式向以技术创新、服务创新为主的竞争模式转变,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和竞争强度将大大增强。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
第1种观点: 一、再保险含义及其发展历史1.再保险和再保险市场的含义。再保险又称分保,它是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它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保险业务。再保险在本国范围进行,成为国内再保险,若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进行分保的业务称为国际再保险。而再保险市场则是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之间的风险分散处理的二级市场。2.再保险的业务类型。再保险业务又可以分为法定分保和商业分保。我国目前的《保险法》规定了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业务的20%向中国再保险公司法定分保。同时还规定各保险公司的商业分保应优先向国内的保险公司办理。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再保险公司在我国再保险市场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业务发展也相当迅速。1998年公司分保费收入118.02亿元,货币资产由公司成立之初的9.49亿元增加到74.88亿元,长期责任资本金由1996年的48.7亿元提高到60亿元。按净保费计算,中国再保险公司已进入世界再保险公司20强之内,初步确立了中国再保险在国际保险业的地位。3.中国再保险发展历史。我国再保险业发展的历史不长。建国后我国保险业一直是独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专营。随着其他保险主体的出现,1988年根据《保险企业治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内开始办理30%法定分保业务,由人保再保部代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1996年人保组建集团公司,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至此,国内才有了一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1999年3月,中国再保险公司在中保再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从此中国民族再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二、再保险市场发展现状1.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据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统计,该公司1999年再保险保费收入为122.14亿元,其中,法定分保保费收入为118.3亿元,同比增长4%。但我们从中也可看出,其业务的97%来自《保险法》规定的法定分保,只有3%来自国内外商业性再保险业务。其中,来自国内的商业性分保业务,年均仅占国内市场的3%,其余的96%均因各种原因分流到了国外。最近公布的最新统计数字显示,到2002年底,中国再保险公司资产总额207.6亿元,合25亿美元左右,净资产27.8亿元。而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和瑞士再保险公司的权益性资产分别达到114亿美元和94.7亿美元。。
第2种观点: 【溢额再保险合同】关于中资再保险公司全面竞争进入倒计时 进入9月,国内目前惟一的一家中资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再”)可谓非常活跃,频频出现在公众的视线里。9月12日,中再作为首席承保人,与其他11家中资保险公司一起签订了中国DMC+4卫星发射及在轨保险共保协议;9月21日,中再旗下的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联手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京共同举办“责任险中国展会”;次日,由中再举办的“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国际研讨会”又在京拉开帷幕……在国内再保险业务将于2006年全面实行商业运作之前的最后一段时间,国内再保险企业的这一系列动作无疑表现出深层的内涵。 对于加入世贸组织已近4年的中国保险业来说,应对其中挑战,再保险业可谓首当其冲。因为根据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中对开放再保险市场的承诺,加入世贸组织时,即允许外国保险公司以合资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服务,且没有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法定再保险业务在现行每笔保险业务必须办理20%法定再保险的基础上逐年降低5个百分点,即加入世贸组织后的4年内,20%的法定分保业务将完全取消,中国再保险市场将完全与国际市场接轨,参与全球一体化的市场竞争。加入世贸组织后,再保险可谓是保险业中对外开放幅度最大的市场。 那么,即将与狼共舞,年轻的中国再保险业准备好了吗 应该说,我国的再保险市场起步较晚,目前,专业再保险公司只有中再一家,主营业务也一直定位在法定再保险上。由于再保险市场在我国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相对直保市场发展滞后,存在一些问题也就在所难免。比如目前再保险市场主体较少,资本实力不足,商业化程度低,总承保能力弱,技术和服务水平亟待提高,监管相对薄弱等。具体到产品,种类也比较少,差异化程度不高,且缺乏针对性强和专业化的产品。 反观已经历200多年风雨变迁的国际再保险市场,有实力的国际再保险集团却已在不断寻求新的市场,而中国及亚太地区再保险需求的高速增长正好为其扩张提供了有利的资源。他们将凭借资本、技术、服务的优势,“来势汹汹”地在中国市场展开激烈竞争。尤其是2003年以来,一些外资再保险公司相继在中国开设分公司,使国内再保险市场上专业再保险公司主体单一的局面被打破,再保险竞争态势渐欲形成。 据了解,目前全球三大再保巨头———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和科隆再保险公司均已在我国设立分公司并开展业务。尤其是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不过2003年才成立,就连续两年高调地参与主办“产险中国论坛”和“责任险中国论坛”,且话题直切国内保险领域的“软肋”,既体现出对培育中国保险市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也反映出其对中国市场的深入了解,可谓有备而来。 如此多外资再保险公司青睐中国市场,其实正说明我国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保险市场快速增长,必将带动再保险市场的增长。交通、通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钢铁、电力等工业设施投资增长,在财产险领域短期内产生了大量保险需求,这些保险标的投保金额巨大,再保险的支持将有利于保险公司控制风险,平衡发展。同时,百姓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再保险作为直保公司分散风险、提高偿付能力的重要手段,需求也必然大幅增加。另外,直保市场主体的快速增加也带来了再保险需求的猛增。大量新公司成立,成为再保险新的分出主体,尤其是中小公司,对再保险需求相对较强,成为再保险分出市场的新生力量。 其实,外资再保险公司的大批进入,对于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其实是不无益处的。市场主体的增加,更多产品和服务的引入,以及丰富的海外承保经验,都将有助于再保险市场的培育和拓展。而且中外双方合作的增加,也将提高我国再保险企业的承保能力,壮大再保险市场规模,提高技术水平,增强产品创新能力和资金运用水平。那么,面对挑战和机遇共存的局面,中资再保险公司要做的事显然很多。 比如,要不断提高风险判断能力,从传统的赔付风险到利率风险等多方面进行管理和防范,提高识别各类业务风险的能力,客观评价累计责任,防止巨灾事故的责任累积,避免因为重大事故的出现而影响企业的财务稳定。 美国9·11事件,保险界承担了超过200亿美元的损失,其中国际再保险市场承担了近70%的风险,充分说明了再保险在风险分散中的重要作用。如今,与狼共舞的时间已经进入倒计时,严峻的形式考验着国内再保险经营者如何尽快转变观念,提高技术水平和竞争实力;监管者如何制定竞争规则,促进市场发展。可以想见,在今后几年内,如何健全再保险组织、发展市场、实现有效监管,将是摆在中国再保险业面前的重要课题。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
第3种观点: 文章试从我国再保业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我国再保业发展的路径选择。再保险在国际上称为保险人的保险,是保险公司分散风险、分摊损失的最通行的做法。再保险对于分散保险经营风险、控制保险责任、稳定业务经营、扩大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乃至整个金融秩序的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关键词:再保险;路径选择一、我国再保业发展的现状我国现代商业保险的发展起步晚、经历曲折,导致了我国再保险业的发展极其不完善。新中国刚成立的时候,只有一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风险由财政兜底,人民币业务一直不办理分保。1988年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内开始办理法定分保业务。此时是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再保险部代理行使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赋予了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办理权,国内各家保险公司都开始设立再保部,办理再保险业务。1996年人保组建集团公司,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至此,国内才有了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2003年经国务院同意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原中国再保险公司基础上成立了国有再保险(集团)公司。经过股份改制后的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发起设立了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经营再保险的公司。加入WTO后,我国的保险市场逐步开放,一些国外的再保险公司也开始进入我国。目前国际再保险市场上的三巨头——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美国通用再保险公司3家外资再保险公司均在北京设立了分公司。这些经营成熟的再保险公司有着悠久的历史、雄厚的资金以及丰富的技术经验,我国唯一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和国外再保险公司相比不但资本少、承保能力小,而且目前还面临注册资本不完全到位、后续注资能力缺乏等一系列的问题。国内再保险市场的容量严重不足,长期以来国内商业性分保业务中的绝大部分都不能在国内得到妥善安排,只能流失到海外市场。根据入世承诺,2006年我国再保险法定业务全面取消,完全实行商业运作。为了规范再保险市场行为,培育再保险市场,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再保险市场的法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于200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对再保险业务的种类、经营原则、国内优先分保、分入分出公司的相互义务、分保业务的比例限制、再保险业务的相关报告制度等都做了相应规定,使我国的再保险市场有了初步的行为规范。可见,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并非一个完全发育的市场,而我国的再保险业此时又面临着外资再保险公司进入和法定业务全面取消的挑战。明确我国再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并找出相应的对策、加强自身力量是迎接挑战的最好方法。二、我国再保险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一)再保险市场体系不健全完善的再保险市场体系不仅包括再保险公司,而且包括再保险经纪人。再保险是一种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保险业务,需要再保险经纪人的积极参与,特别是在承保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时,由于缺乏技术支撑,往往需要由再保险经纪人提供技术帮助。在国际上,大部分再保险人的业务都是通过再保险经纪人来办理的。近年来,尽管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再保险经纪人发展却相对缓慢,成为制约再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二)市场竞争激烈、保险人缺乏风险分散意识目前保险市场的现状就是,扩大保费收入规模成为各直接承保公司的主要任务,企业财务稳定性和长期利润最大化还未成为公司领导层的经营理念。对保费规模的过渡追求导致企业经营决策者缺乏风险分散意识,或者说有意回避这一现实问题。某些保险公司自以为自己是全国性公司,其业务风险已经在全国进行了分散,且各公司的业务大同小异,所以承保风险在国内分散意义不大,而事实上各公司的累计风险都远远超出了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其保险责任在区域集中度、时间集中度和险种集中度上的不同仍有其相互分保的必要性。(三)我国再保险业的市场容量不够原保险市场是再保险市场发展的基础,我国的原保险市场近年来发展迅速,但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发展却相对落后。中资再保险业的承保能力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分保需求。在2006年全面开放保险业后,保险公司的数量将会持续增长,如此一来,对再保险的需求也会相应增加,而专业的中资再保险公司仅有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及其设立的两家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承保的保险公司虽然也有分保部,但多是做分出业务的,因此也少有为再保险市场提供容量,提供再保险的主体过少导致中资再保险业的市场容量不够。我国的原保险公司通常保留很高的自留额,而对于必须要进行风险分散的业务,国内的再保险公司又没有足够的能力承保,因此原保险公司就必须向外资再保险公司分保。(四)国内再保险技术与服务落后我国再保险市场建立得晚,再保险从业人员大多数来自国内各保险公司或高校,其经验和技术水平不仅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即便与国内各保险公司相比,也没有太多优势。保险业是个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再保险业更是如此,这个行业不仅仅涉及到保险专业知识,而且还涉及到其他多方面的专业技术。再保险往往会为一些大型的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一些巨额的高科技项目提供第二层次的保障。然而,在目前国内既熟悉再保险市场又掌握风险管理等再保险技术的人才屈指可数。(五)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尽管《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再保险法律法规建设的空白,对完善保险法律体系起了重要作用,但总的来说再保险业的法律法规建设并不完善。例如,我国再保险市场上的经营主体过少,而法律法规并没有专门针对再保险公司设立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对从事保险的保险的再保险公司,应该有更为严格的设立条件与退出机制约束以保障人们的最终利益。三、我国再保险业发展的路径选择(一)完善再保险市场主体架构,提升创新能力首先,必须完善国内的专业再保险公司。目前,我国的再保险公司其业务目的及手段都很单一,商业分保业务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再保险公司再应着眼于吸收各保险公司参股、入股或联合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再保险交易,组建国内的再保险集团。其次,进行再保险产品的创新,如再保险债券、再保险期货。在充分研究国外新产品的技术与功能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开发出适合我国的新产品以在更高层次上满足我国再保险的需要。(二)增强再保险公司的风险意识提高保险人的风险意识,第一要务是要明确目前国内保险业发展的发展导向,纠正保险经营者将保费规模作为企业发展的最重要的经营指标的观念。尽管偿付能力在近几年一再被提及将作为监管机构对保险人的唯一、终极监管指标,但在现实操作中并没有很好地实行,这导致保险人大量自留风险。其次应学习国际著名再保险公司的相关经验,加大研究风险管理,加大与直接保险人的沟通和交流,加大对再保险必要性的宣传力度。(三)完善法律规范,加强法律监管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法治而不是行政干预。鉴于保险监管机关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履行监管职责,所以法规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没有专门的再保险法规,主要是在《保险法》中对再保险做了某些规定:在第29条对再保险进行了定义;在第30条规定了再保险应遵循的原则;在第99条、第100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自留额;在第101条规定了保险监管机构对分出机构的分保计划有审查权;在第103、第104条对优先分保进行了规定。上述法律条文对再保险活动的规范相对简单和笼统,实务操作性不是很强。在对再保险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再保险人经营活动、对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监管、对其违规的界定及相关的处理规定等重要方面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随着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开放,为了更快、更好地与国际再保市场接轨,国家立法部门及保险业的监管部门应尽快着手这方面的工作。(四)加强国际合作,培养专业人才目前,再保险从业人员可能都有这样的担忧,外资再保险公司进入市场会不会把我国的再保险公司、民族再保险业冲垮。其实不然,真正意义上的再保险必然是信息化、国际化的。同时,再保险业因其特殊的经营方式产生了对各种人才的特殊需求。不仅要有合格的再保险市场监管人才,以有效地担负起国家对再保险业的监管职能,而且要有合格的保险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同时还要有精通业务的各类再保险专业人才,以提高业务水平的效率。再保险业产品开发、承保、理赔、资金运用等每个环节都要求从业人员除具有娴熟的业务技巧外,还必须具有广博的各学科知识,敏锐的洞察力和准确的判断能力。因此,要在我国建立一个开放式的再保险市场,必须培养出大量急需的再保险专业人才。参考文献:1、钟明。再保险业发展新思路[J].保险研究,2005(7)。2、罗世瑞。英国再保险监管方法解析及对我国的启示[J].保险研究,2005(3)。3、陈兰。再保险合同的法律研究[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4、王臣,范乔希。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研究[J].统计教育,2007(2)。5、曹志波,叶亮。中国再保险业面临的问题及发展对策[J].上海保险,2006(1)。一、缴了社保工厂倒闭了,会有补偿吗?很多人不愿意买保险,主要是担心保险公司不靠谱。其实,在银保监会的监管下,保险公司从成立到经营都很规范,只要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保险,完全不用担心公司倒闭的问题,大家手里的保单是很安全的!(一)成立保险公司的要求很严格保险公司从成立阶段就会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管。我们先来看看《中国保险法》对成立保险公司的要求:便于大家理解,我们将这些法律条文简单归纳为以下五点:必须具备以上五大要求后,保险公司才有可能成立。因此只要是有正规资质的保险公司,无论规模大小,都是很靠谱的。(二)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要求也很严格保险公司从成立之初就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管,在后期经营过程中,受到的监管则更为严格。1、保险公司需要缴纳资本保证金和保险保障金注册资本金越多,在银保监会监管的保证金越多,是保险公司安全性的最直观体现;而保险保障金则是所有保险公司都出钱放到基金里,如果某家保险公司出现撤销、破产等问题,由基金拨款进行救援。2、规定的再保机制保险公司是为客户转嫁风险的,如果自身承担的风险太大,这时就可以通过再保险机制把公司风险转嫁给再保险公司。3、保险资金运用和偿付能力的监管保险资金的运用要受到严格监管,一般以固定收益类为主,保险公司可以用保费不断稳定地盈利,不会出现风险性投资;假如保险公司真的破产了,保单还会转移给其他公司,理赔不受影响。(三)买保险,可以选择专业的保险规划师梧桐树保险网是中国银保监会网销许可的保险平台,拥有50家+保险公司合作品牌,可提供保险配置、风险评估、理赔协助的等保险综合服务。梧桐树保险网有专业的保险规划师,能以客观、公正的态度,为客户量身定制保障方案。同时,通过梧桐树保险网投保的客户,还可享受“梧优理赔”服务。专人全程协助客户理赔,直接对接保险公司理赔中心,理赔速度快,质量优。最后想说一句:买保险不用担心保险公司会倒闭,应该将重点放在产品的性价比上。如果有投保需求,可以联系梧桐树保险网专业的保险规划师,可免费为大家定制保障方案。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商业人寿保险是按照自愿原则,投保人在年老或保期届满,由商业人寿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这和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储蓄型 养老保险 制度具有某些相似之处。商业人寿保险作为养老保险的一种补充,相互促进,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性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和社会性,是一种政府行为;而商业人寿保险具有自愿性、赔偿性、对等性,是一种契约或合同关系。 (2)对象不同。养老保险的对象是法定的劳动者,有的国家为所有公民;商业人寿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投保者。 (3)权利与义务对等程度不同。养老保险,只要劳动者按国家规定缴费,达到一定期限,就有权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其义务不是完全对等的;商业人寿保险的权利与义务是完全对等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是对等互利的关系。 (4)保障水平不同。养老保险要保障 退休 者的基本生活,一般按照在职时的一定比例确定;商业人寿保险的保障水平与投保人的投保金额有关,投得多,保得多,不投不保。 (5)实施依据不同。养老保险的实施一般依据国家的养老 保险法 规,强制实施;商业人寿保险依据自愿原则,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建立。 (6)保险的目的不同。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持社会稳定,不以赢利为目的;商业人寿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是追求赢利的,否则,就不会有人去经营。法律客观: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这样,尽管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有养老金的帮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业养老保险,如无特殊条款规定,则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间隔相等、保险费的金额相等、整个缴费期间内的利率不变且计息频率与付款频率相等。当前,商业养老保险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匮乏,同质化程度高,缺乏真正的养老险产品。近年来,为了迎合客户理财的需求,险企在产品开发时很大程度上注重的是短期投资和快速返现,忽视了客户养老需求。中国保监会统计显示,中国人均长期寿险保单持有量仅为0.1份,远低于发达国家1.5份以上的水平。根据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的统计,多年来我国寿险资产中80%是属于理财产品,只有20%属于传统的养老保险。另外,由于受制于过去的政策及市场环境因素,国内仅有的7家专业养老险公司,这7家专业养老险公司多以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和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为主,涉及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商业保险产品规模有限,导致商业养老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难以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求。其次,税延型养老险征税方式复杂,社会认可程度低。在征税方式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以单位代扣代缴为主,个人直接纳税操作相对复杂。与税优健康险相比,税延型养老险更为复杂,税收递延是当期免税,领取时还要缴税,操作流程复杂、业务延续时间长,并且单位并没有配合员工个人投保的强制义务,因此,客观上会影响个人购买意愿。同时,在社会认可程度和购买意愿方面也存在难点,税延型养老险是新事物,养老保险资金是需要长期锁定的,就目前而言,受社会公众传统的储蓄意识根深蒂固、保险意识普遍不高等因素的影响,对税延型养老险其认可程度较低,公众完全接受需要过程。再次,税延型养老保险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目前,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中的税收优惠部分与我国现行的所得税税制有所冲突,没有将政策上升到法律保障的层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的发展。最后,养老压力高度集中在第一支柱公共养老金制度,弱化了企业和个人的养老责任。近年来,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待遇水平不断提高,民众逐渐形成了对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的依赖,自愿参加个人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不高。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一是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养老金体系中的作用。在养老金体系改革和政策调整中,要充分考虑商业养老保险作为第三支柱与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互动关系。要有效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减轻企业和居民的缴费负担,为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提供空间。二是提高商业养老保险的供给效率。险企尤其是寿险业要转变发展理念,以保障功能为基础,风险管理与财富管理相结合,推动行业的转型升级。要以养老险为主导性业务,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下发展,为客户和社会创造价值,成为养老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寿险公司要加强产品创新,满足与适应多样化的养老保障需求。同时,以市场化为导向,拓宽保险资产运用渠道,提高资产管理的能力和效率,增强商业养老保险的竞争力。三是险企在设计商业养老保险特别是税延型养老险产品时,要坚持立足于保险保障的行业根基,充分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优势。在具体思路上,首先要坚持“收益保证、长期锁定、终身领取、互助共济”的设计原则。其中,确保资金安全是产品设计的底线,要确保老百姓养老资金保值及取得合理回报。四是落实好《意见》中支持商业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确保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年底前启动。国家相关部门应围绕《意见》要求,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进一步支持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有序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等建设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同时,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保险机构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防控风险。1、什么是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年金保险,同样是由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但生存保险金的给付,通常采取的是按年度周期给付一定金额的方式,因此称为年金保险。2、什么是分红型养老保险?保单持有人可以分享保险公司经营成果的保险种类,保单持有人每年都有权获得建立在保险公司经营成果基础上的红利分配.就是分享红利,享受公司的经营成果。3、商业养老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的在缴费方式上有何不同?商业养老保险的费用是投保人本人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直接缴纳,钱交给商业保险公司;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一般由参保人员的单位代扣代缴,一部分交给国家,一部分存入个人账户。4、投保商业养老险是否越多越好?理论上商业养老险越多越好,但养老险保费比较高,需要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支撑。选择养老险的关键就是量入为出。一般来说,保费支出占家庭年收入的10%~20%较为合理,商业养老金占养老保障的20%~40%为宜。5、年金保险产品什么时候可以领取年金?选择年金保险产品,应关注领取时间。通常情况下,年金产品设定在某一年龄,如50岁、55岁、60岁才能领取,也有一些即期型产品,如中国人民人寿“畅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在保单生效的同时即可领取首年年金。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商业人寿保险是按照自愿原则,投保人在年老或保期届满,由商业人寿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这和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储蓄型 养老保险 制度具有某些相似之处。商业人寿保险作为养老保险的一种补充,相互促进,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性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和社会性,是一种政府行为;而商业人寿保险具有自愿性、赔偿性、对等性,是一种契约或合同关系。 (2)对象不同。养老保险的对象是法定的劳动者,有的国家为所有公民;商业人寿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投保者。 (3)权利与义务对等程度不同。养老保险,只要劳动者按国家规定缴费,达到一定期限,就有权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其义务不是完全对等的;商业人寿保险的权利与义务是完全对等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是对等互利的关系。 (4)保障水平不同。养老保险要保障 退休 者的基本生活,一般按照在职时的一定比例确定;商业人寿保险的保障水平与投保人的投保金额有关,投得多,保得多,不投不保。 (5)实施依据不同。养老保险的实施一般依据国家的养老 保险法 规,强制实施;商业人寿保险依据自愿原则,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建立。 (6)保险的目的不同。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持社会稳定,不以赢利为目的;商业人寿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是追求赢利的,否则,就不会有人去经营。法律客观: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这样,尽管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有养老金的帮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业养老保险,如无特殊条款规定,则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间隔相等、保险费的金额相等、整个缴费期间内的利率不变且计息频率与付款频率相等。当前,商业养老保险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匮乏,同质化程度高,缺乏真正的养老险产品。近年来,为了迎合客户理财的需求,险企在产品开发时很大程度上注重的是短期投资和快速返现,忽视了客户养老需求。中国保监会统计显示,中国人均长期寿险保单持有量仅为0.1份,远低于发达国家1.5份以上的水平。根据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的统计,多年来我国寿险资产中80%是属于理财产品,只有20%属于传统的养老保险。另外,由于受制于过去的政策及市场环境因素,国内仅有的7家专业养老险公司,这7家专业养老险公司多以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和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为主,涉及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商业保险产品规模有限,导致商业养老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难以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求。其次,税延型养老险征税方式复杂,社会认可程度低。在征税方式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以单位代扣代缴为主,个人直接纳税操作相对复杂。与税优健康险相比,税延型养老险更为复杂,税收递延是当期免税,领取时还要缴税,操作流程复杂、业务延续时间长,并且单位并没有配合员工个人投保的强制义务,因此,客观上会影响个人购买意愿。同时,在社会认可程度和购买意愿方面也存在难点,税延型养老险是新事物,养老保险资金是需要长期锁定的,就目前而言,受社会公众传统的储蓄意识根深蒂固、保险意识普遍不高等因素的影响,对税延型养老险其认可程度较低,公众完全接受需要过程。再次,税延型养老保险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目前,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中的税收优惠部分与我国现行的所得税税制有所冲突,没有将政策上升到法律保障的层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的发展。最后,养老压力高度集中在第一支柱公共养老金制度,弱化了企业和个人的养老责任。近年来,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待遇水平不断提高,民众逐渐形成了对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的依赖,自愿参加个人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不高。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一是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养老金体系中的作用。在养老金体系改革和政策调整中,要充分考虑商业养老保险作为第三支柱与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互动关系。要有效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减轻企业和居民的缴费负担,为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提供空间。二是提高商业养老保险的供给效率。险企尤其是寿险业要转变发展理念,以保障功能为基础,风险管理与财富管理相结合,推动行业的转型升级。要以养老险为主导性业务,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下发展,为客户和社会创造价值,成为养老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寿险公司要加强产品创新,满足与适应多样化的养老保障需求。同时,以市场化为导向,拓宽保险资产运用渠道,提高资产管理的能力和效率,增强商业养老保险的竞争力。三是险企在设计商业养老保险特别是税延型养老险产品时,要坚持立足于保险保障的行业根基,充分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优势。在具体思路上,首先要坚持“收益保证、长期锁定、终身领取、互助共济”的设计原则。其中,确保资金安全是产品设计的底线,要确保老百姓养老资金保值及取得合理回报。四是落实好《意见》中支持商业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确保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年底前启动。国家相关部门应围绕《意见》要求,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进一步支持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有序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等建设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同时,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保险机构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防控风险。1、什么是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年金保险,同样是由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但生存保险金的给付,通常采取的是按年度周期给付一定金额的方式,因此称为年金保险。2、什么是分红型养老保险?保单持有人可以分享保险公司经营成果的保险种类,保单持有人每年都有权获得建立在保险公司经营成果基础上的红利分配.就是分享红利,享受公司的经营成果。3、商业养老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的在缴费方式上有何不同?商业养老保险的费用是投保人本人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直接缴纳,钱交给商业保险公司;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一般由参保人员的单位代扣代缴,一部分交给国家,一部分存入个人账户。4、投保商业养老险是否越多越好?理论上商业养老险越多越好,但养老险保费比较高,需要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支撑。选择养老险的关键就是量入为出。一般来说,保费支出占家庭年收入的10%~20%较为合理,商业养老金占养老保障的20%~40%为宜。5、年金保险产品什么时候可以领取年金?选择年金保险产品,应关注领取时间。通常情况下,年金产品设定在某一年龄,如50岁、55岁、60岁才能领取,也有一些即期型产品,如中国人民人寿“畅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在保单生效的同时即可领取首年年金。
第1种观点: 医保未来发展趋势包括数字化转型、责任分担机制改革、基金可持续性等,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使医保制度更加科学、健康可持续。随着医疗技术和医药服务的飞速发展,医保制度也在不断优化和完善。未来医保发展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数字化转型:通过引入数字技术,将医保服务更加智能化、便利化、精准化,实现普惠医疗和全民健康覆盖。例如搭建电子健康档案平台、建立在线医疗服务系统等。2.责任分担机制改革:加强医保基金管理、风险控制和监管,推动各级政府、医院、医保机构、医生和患者之间的责任划分更加明确和公正,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3.基金可持续性:加强医保基金的监管和稳定运行,通过提高筹资率、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等方式,确保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可持续性。未来医保发展趋势将推动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提高,促进公共医疗保障制度从“以病治病”向“预防为主”转变,使医保制度更加科学、健康可持续。未来医保改革如何平衡医疗资源分配和医疗费用控制?未来医保改革需要通过多种手段平衡医疗资源和费用。一方面,要加强医疗资源的配置和管理,优化医疗资源的分布和使用效率,提供更加公平、合理的医疗服务。另一方面,要通过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医疗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未来医保发展趋势包括数字化转型、责任分担机制改革、基金可持续性等,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使医保制度更加科学、健康可持续。医保改革需要平衡医疗资源分配和费用控制,确保医疗服务的公平、合理和可持续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保险法》第十二条 加强对医保资金的监管和使用,采取保险、政府公共财政和个人支付等多种筹资方式,确保医保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可持续性。
第2种观点: 法律解析:随着医疗技术和医药服务的飞速发展,医保制度也在不断优化和完善。未来医保发展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数字化转型:通过引入数字技术,将医保服务更加智能化、便利化、精准化,实现普惠医疗和全民健康覆盖。例如搭建电子健康档案平台、建立在线医疗服务系统等。2.责任分担机制改革:加强医保基金管理、风险控制和监管,推动各级政府、医院、医保机构、医生和患者之间的责任划分更加明确和公正,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3.基金可持续性:加强医保基金的监管和稳定运行,通过提高筹资率、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等方式,确保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可持续性。未来医保发展趋势将推动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提高,促进公共医疗保障制度从“以病治病”向“预防为主”转变,使医保制度更加科学、健康可持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保险法》第十二条 加强对医保资金的监管和使用,采取保险、政府公共财政和个人支付等多种筹资方式,确保医保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可持续性。
第1种观点: 一、再保险含义及其发展历史1.再保险和再保险市场的含义。再保险又称分保,它是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它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保险业务。再保险在本国范围进行,成为国内再保险,若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进行分保的业务称为国际再保险。而再保险市场则是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之间的风险分散处理的二级市场。2.再保险的业务类型。再保险业务又可以分为法定分保和商业分保。我国目前的《保险法》规定了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业务的20%向中国再保险公司法定分保。同时还规定各保险公司的商业分保应优先向国内的保险公司办理。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再保险公司在我国再保险市场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业务发展也相当迅速。1998年公司分保费收入118.02亿元,货币资产由公司成立之初的9.49亿元增加到74.88亿元,长期责任资本金由1996年的48.7亿元提高到60亿元。按净保费计算,中国再保险公司已进入世界再保险公司20强之内,初步确立了中国再保险在国际保险业的地位。3.中国再保险发展历史。我国再保险业发展的历史不长。建国后我国保险业一直是独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专营。随着其他保险主体的出现,1988年根据《保险企业治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内开始办理30%法定分保业务,由人保再保部代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1996年人保组建集团公司,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至此,国内才有了一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1999年3月,中国再保险公司在中保再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从此中国民族再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二、再保险市场发展现状1.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据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统计,该公司1999年再保险保费收入为122.14亿元,其中,法定分保保费收入为118.3亿元,同比增长4%。但我们从中也可看出,其业务的97%来自《保险法》规定的法定分保,只有3%来自国内外商业性再保险业务。其中,来自国内的商业性分保业务,年均仅占国内市场的3%,其余的96%均因各种原因分流到了国外。最近公布的最新统计数字显示,到2002年底,中国再保险公司资产总额207.6亿元,合25亿美元左右,净资产27.8亿元。而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和瑞士再保险公司的权益性资产分别达到114亿美元和94.7亿美元。。
第2种观点: 中国再保险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在原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再保险有限公司(1996年7月23日成立)基础上组建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一家国有独资的专业再保险公司。 中国再保险公司于1999年3月18日正式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30亿元,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行使国家再保险公司职能。公司总部设在北京,下设15个部门:办公室、人事部、计划财务部、业务管理部、技术服务部、法定业务部、人寿险业务部、国际业务部、营业部、资金运用部、稽核审计部、信息技术部、档案室、党务工作部(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下属单位有: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安泰经济发展公司、华泰保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报社、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以及纽约联络处、伦敦代表处、迪拜代表处。公司全系统现有在册人员440人,其中公司总部在册人员211人。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1)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各类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的法定和非法定再保险业务;(2)各类再保险服务、咨询业务;(3)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运用业务;4)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再保险业是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而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它经历了一条曲折的发展道路。1949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以后,曾努力探索发展国际再保险业务,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错失了发展的机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改革开放带来了中国经济的腾飞,给保险业也注入了新的活力。随着保险和再保险需求的日益增强,民族保险和再保险业获得了新生,业务得到了蓬勃发展。197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国内业务,再保险业务重新开办。1985年以后,太平洋、平安保险公司相继成立,根据当时的《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应将30%的业务分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保险部,从而出现最初的法定分保概念。但由于当时市场主体少,业务量小,再保险保费每年收入只有几亿元人民币。1995年10月1日《保险法》颁布实施。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保集团,再保险从原人保公司分设出来,成立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又在此基础上组建成中国再保险公司,作为国内唯一的一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行使国家再保险公司职能,全面履行《保险法》中的有关再保险的规定。 几年来,公司以振兴民族再保险事业为己任,认真贯彻《保险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政策,坚持团结、进取、稳健、求实的企业精神,为发展中国再保险事业作出了显著成绩。 一、 依法经营,开拓进取,公司业务持续稳定增长。 保险法》关于法定分保的规定,是保护我国民族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国家赋予再保险公司的重要任务。在国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各分出公司的支持下,法 定分保逐步走向规范化发展的轨道,分出公司的帐单报送和分保资金结算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善。与此同时商业分保也取得了新的进展。随着分保费收入不断增长,业务经营范围进一步扩大。目前,已涉及到人身意外险、长期人寿险和健康再保险、机动车辆险、财产险再保险、航空航天、石油钻井平台、核电站等特殊险种的再保险和各类责任险再保险等近百个险种。分保形式主要有比例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临分、巨灾超赔和转分保保险等。目前,中国再保险公司与世界100多家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建立了广泛的业务联系和友好往来。 经过公司员工的共同努力,公司业务稳步发展,实力不断增强。公司分保费收入已由1996年的79.35亿元人民币发展为目前的140 .43亿元人民币;公司资产总额也由1996年的29.80亿元人民币发展为目前的151.23亿元人民币。 二、强化服务意识,发挥补偿职能,公司信誉不断提高。 公司坚持一手抓业务发展,一手抓优质服务。一是主动为分出公司提供服务,向他们提供各种承保理赔技术服务和国内外再保险市场信息咨询服务等。这几年共举办再保险业务培训 班20多期,为分出公司培训再保险人才300多人次。二是及时发挥补偿职能,充分体现再保险经济补偿作用。从1996年—1999年,中国再保险公司共支付赔款累计达173.3亿元。特别是19 98年夏季发生巨大洪灾时,公司领导亲自带领有关业务人员分赴灾区,直接听取分出公司和保户对救灾理赔的意见,及时支付预付赔款6.89亿元,对于灾区人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强化管理,建章建制,不断增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能力。 一是及时调整内部机构,逐步形成了机构设置比较合理、业务职责比较明晰、工作关系比较协调的内部管理机制。二是调整业务结构,挖掘效益险种,使效益险种在总保费比例中呈 逐年上升趋势。法定业务逐步落实了超限额、高风险业务的申报制度,掌握了承保资料,增加了控制风险的能力。此外,还直接参与某些承保业务的协议,提高了分入业务的质量。三是建章建制,保证管理的规范化。公司从岗位责任入手,规范各业务部门工作程序和档案管理程序,基本实现了人人有职责,办事有规则,使公司管理向着科学化、规范化方向迈进。四是不断推进内控制度建设,通过加强内部稽核审计工作,增强了公司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能力。 四、认清形势,面向市场,开创民族保险业的新纪元。 当前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有国内方面的也有国际方面的。公司法定分保业务在加入WTO后将接受一种新的管理框架和经营理念,这其中有竞争,有合作,也有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法定分保业务如何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在维护国家利益方面,在法定分保现有政策与WTO规则之间的衔接方面,以及加入WTO后保险市场经营环境的变化与中国的国情有机地结合起来等。站在新的起点上,中国再保险公司将以振兴民族再保险事业为己任,积极面向市场,深化体制改革,努力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大力弘扬“团结、进取、稳健、求实”的企业精神,走中国式的发展再保险事业的道路。中国再保险公司将在国家保险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充分运用法律保护和政策扶植的优势,不断开发国内市场、用足国内承保能力、以高科技险种带动发展为基本出发点,建立一个多层次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利益互惠、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再保险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促进民族再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努力把中国再保险公司建成实力雄厚、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信誉卓著的再保险公司。
第3种观点: 日前,随着国内保险大鳄纷纷剑指IPO,再保险公司也不甘寂寞。有消息称,中国再保险集团确定明年将在A股上市。专家认为,中国再保险行业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发展期,但离真正的成熟还需时日。占国内市场份额达90%的中再集团近期走上了重组之路。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透露,汇金公司对该集团注资一事尚在讨论。更有消息称,此次注资规模将超过百亿。中再集团总经理刘京生也曾表示,二度改制将作为中再集团2006年的工作重心,并将引入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战略投资者,以实现集团公司从国有独资向股份制转变,并将择机整体上市。对此,专家认为,中再集团的重组行动背后折射出的是整个行业的发展前景和潜力。加入WTO后,我国再保险公司脱离了原来业务的指定性,在新的竞争压力下成长。2005年我国保险费收入为4927亿元,同期再保险费收入不足300亿元,中再集团占其中的2/3的市场份额,总量达到209.95亿元(含法定再保险)。按照国际再保险市场的通常情况,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再保险业务收入约占直接保险业务的20%,而我国再保险业务收入仅占6%.巨大的差距使得该行业面临着无限的发展空间。显然,外资再保险公司对此有着清醒的认识。瑞士再保险、慕尼黑再保险在内的9家外资再保险公司已在华设立了12家代表处。很多重量级外国再保险公司正计划以合伙或代理方式拓展在华业务,并将业务重点放在交通运输和能源领域。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已经参与了我国小浪底水电站、二滩水电站和其他重要工程的再保险业务。瑞士再保险公司董事长彼得·弗斯特莫斯对此表示,一个国家的保险市场越成熟,越能提高其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吸引力,从而更易获得外部资本和专业技术,并实现国际收支上的正面效应。不过,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认为,再保险业发展目前存在几个瓶颈:首先,保险产品结构失衡影响再保险业务需求;其次,大型商业保险业务的恶性竞争限制正常分保;再次,我国再保险专业人材相对缺乏,现有人材的专业水准很难开拓那些技术含量较高的大型商业保险业务。
第1种观点: 目前,中国发展网络保险,机遇与威胁并存。机遇主要表现在:中国拥有广阔而优良的潜在市场。目前,中国的互联网用户已在2250万以上,其中有17.38%的网民希望通过网络得到金融、保险服务。网民增长速度很快,上网人数平均每个季度递增8%。网民逐步显现出年轻化、知识化的特征,并且平均收入水平较高。这些网民观念新,乐意选择优秀的保险品种,有利于网络保险业务的开展。另外,从保费收入与居民储蓄余额的对比来看,发展中国家整个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占储蓄余额的比重一般为7%,发达国家一般为15%。我国保费收入仅占居民储蓄的2.3%。通过开展网络保险可以扩大保险产品在网上的宣传,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沟通更加便利,双方的信息对称和容量扩大,能够推动我国保险潜在市场变成现实市场。与此同时,一些不利因素也威胁着我国发展网络保险:一方面是观念与意识的制约。“眼看、手摸、耳听”的购物习惯在人们心中已根深蒂固,许多人还不适应“鼠标十键盘”的投保方式,观念转变需要有个过程,尤其是人们的观念和信心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引导人们对“数字市场”建立起与“物理市场”一样的信心,需要一定的时间,需要各个方面的大力推动。另一方面是随着中国WTO的正式加入,一些对外开放承诺的付诸实施,国外保险公司已经并且将有更多的会大举进入中国,分争中国保险业的蛋糕,当然网络保险业务国外公司也会抢夺。事实上,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后已经开展了网络保险业务,例如2007年美国一空公司在中国独资成立的*保网就是个例子,他是首家进入中国的完全由外资独资的第三方在线保险投保平台。一、网络保险的发展对策有哪些(一)着眼未来,制定保险网络营销管理规划以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为依据的先进的保险网络营销技术,必将成为保险公司竞争取胜的重要法宝。各保险机构可根据我国网络保险的发展状况,结合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组织人员,拿出资金,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保险网络营销管理规划,进行网络保险客户的调查与跟踪,以确定市场定位并进行方案设计。要推进以客户为导向的网络保险战略,推行对客户的高附加值个性化的保险服务,以其独特的优势吸引客户。(二)大力发展互联网业务,加强网络保险所需的网络化建设要大力发展互联网业务,提高保险公司网络化水平。对于发展网络保险所需的加密技术、访问控制、防火墙、抗通信业务技术和数字签名等关键技术,要组织力量艰苦攻关,以满足网络保险的发展需要。为此,需要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财税政策的扶持。国家网络技术支持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及各保险公司要通力合作,确保网络保险的交易安全和无故障运行。另外,在网站布局上,要建立网络保险“一条街”,设置可供网民比较的险种“柜台”,以产生网络保险的“共生效应”。否则,将很难进行保险产品的比较选择,不能达到网络保险的预期目的。(三)加强立法工作,为网络保险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完善的法律是网络保险有序发展的有力保障。为满足网络保险的发展需要,有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相应法规,为网络保险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行业协会也要制定网络保险管理办法,解决网上安全支付、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等有关技术难题。(四)开发人才资源,做好网络保险人才的储备与培养网络保险的发展需要复合型人才。既要掌握网络技术,又要精通保险理论与实务。既要熟悉网络操作也要胜任网络安全管理。因此,为满足网络保险的人才需求,各有关大专院校要调整课程结构,加强网络保险人才的培养。保险公司也要加强员工网络技术培训和教育,确保他们跟上网络保险的发展步伐,迎接网络时代的到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网络安全保险通常涵盖网络攻击、数据泄露和网络犯罪等风险,但具体覆盖的范围和金额视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而定。如果企业遭受网络攻击或数据泄露等损失,应当查看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了解保险公司的赔偿策略。但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可能会对企业的网络安全保护措施提出要求,如果企业没有合理的安全措施,可能会影响赔偿金额。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防范、制止网络安全事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交易安全,防范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总之,企业在购买网络安全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限制。同时,企业还要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安全技术措施和防范意识,避免遭受损失。
第3种观点: (一)着眼未来,制定保险网络营销管理规划以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为依据的先进的保险网络营销技术,必将成为保险公司竞争取胜的重要法宝。各保险机构可根据我国网络保险的发展状况,结合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组织人员,拿出资金,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保险网络营销管理规划,进行网络保险客户的调查与跟踪,以确定市场定位并进行方案设计。要推进以客户为导向的网络保险战略,推行对客户的高附加值个性化的保险服务,以其独特的优势吸引客户。(二)大力发展互联网业务,加强网络保险所需的网络化建设要大力发展互联网业务,提高保险公司网络化水平。对于发展网络保险所需的加密技术、访问控制、防火墙、抗通信业务技术和数字签名等关键技术,要组织力量艰苦攻关,以满足网络保险的发展需要。为此,需要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财税政策的扶持。国家网络技术支持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及各保险公司要通力合作,确保网络保险的交易安全和无故障运行。另外,在网站布局上,要建立网络保险“一条街”,设置可供网民比较的险种“柜台”,以产生网络保险的“共生效应”。否则,将很难进行保险产品的比较选择,不能达到网络保险的预期目的。(三)加强立法工作,为网络保险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完善的法律是网络保险有序发展的有力保障。为满足网络保险的发展需要,有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相应法规,为网络保险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行业协会也要制定网络保险管理办法,解决网上安全支付、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等有关技术难题。(四)开发人才资源,做好网络保险人才的储备与培养网络保险的发展需要复合型人才。既要掌握网络技术,又要精通保险理论与实务。既要熟悉网络操作也要胜任网络安全管理。因此,为满足网络保险的人才需求,各有关大专院校要调整课程结构,加强网络保险人才的培养。保险公司也要加强员工网络技术培训和教育,确保他们跟上网络保险的发展步伐,迎接网络时代的到来。
第1种观点: 一、再保险含义及其发展历史1.再保险和再保险市场的含义。再保险又称分保,它是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它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保险业务。再保险在本国范围进行,成为国内再保险,若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进行分保的业务称为国际再保险。而再保险市场则是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之间的风险分散处理的二级市场。2.再保险的业务类型。再保险业务又可以分为法定分保和商业分保。我国目前的《保险法》规定了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业务的20%向中国再保险公司法定分保。同时还规定各保险公司的商业分保应优先向国内的保险公司办理。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再保险公司在我国再保险市场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业务发展也相当迅速。1998年公司分保费收入118.02亿元,货币资产由公司成立之初的9.49亿元增加到74.88亿元,长期责任资本金由1996年的48.7亿元提高到60亿元。按净保费计算,中国再保险公司已进入世界再保险公司20强之内,初步确立了中国再保险在国际保险业的地位。3.中国再保险发展历史。我国再保险业发展的历史不长。建国后我国保险业一直是独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专营。随着其他保险主体的出现,1988年根据《保险企业治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内开始办理30%法定分保业务,由人保再保部代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1996年人保组建集团公司,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至此,国内才有了一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1999年3月,中国再保险公司在中保再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从此中国民族再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二、再保险市场发展现状1.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据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统计,该公司1999年再保险保费收入为122.14亿元,其中,法定分保保费收入为118.3亿元,同比增长4%。但我们从中也可看出,其业务的97%来自《保险法》规定的法定分保,只有3%来自国内外商业性再保险业务。其中,来自国内的商业性分保业务,年均仅占国内市场的3%,其余的96%均因各种原因分流到了国外。最近公布的最新统计数字显示,到2002年底,中国再保险公司资产总额207.6亿元,合25亿美元左右,净资产27.8亿元。而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和瑞士再保险公司的权益性资产分别达到114亿美元和94.7亿美元。。
第2种观点: 日前,随着国内保险大鳄纷纷剑指IPO,再保险公司也不甘寂寞。有消息称,中国再保险集团确定明年将在A股上市。专家认为,中国再保险行业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发展期,但离真正的成熟还需时日。占国内市场份额达90%的中再集团近期走上了重组之路。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透露,汇金公司对该集团注资一事尚在讨论。更有消息称,此次注资规模将超过百亿。中再集团总经理刘京生也曾表示,二度改制将作为中再集团2006年的工作重心,并将引入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战略投资者,以实现集团公司从国有独资向股份制转变,并将择机整体上市。对此,专家认为,中再集团的重组行动背后折射出的是整个行业的发展前景和潜力。加入WTO后,我国再保险公司脱离了原来业务的指定性,在新的竞争压力下成长。2005年我国保险费收入为4927亿元,同期再保险费收入不足300亿元,中再集团占其中的2/3的市场份额,总量达到209.95亿元(含法定再保险)。按照国际再保险市场的通常情况,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再保险业务收入约占直接保险业务的20%,而我国再保险业务收入仅占6%.巨大的差距使得该行业面临着无限的发展空间。显然,外资再保险公司对此有着清醒的认识。瑞士再保险、慕尼黑再保险在内的9家外资再保险公司已在华设立了12家代表处。很多重量级外国再保险公司正计划以合伙或代理方式拓展在华业务,并将业务重点放在交通运输和能源领域。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已经参与了我国小浪底水电站、二滩水电站和其他重要工程的再保险业务。瑞士再保险公司董事长彼得·弗斯特莫斯对此表示,一个国家的保险市场越成熟,越能提高其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吸引力,从而更易获得外部资本和专业技术,并实现国际收支上的正面效应。不过,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认为,再保险业发展目前存在几个瓶颈:首先,保险产品结构失衡影响再保险业务需求;其次,大型商业保险业务的恶性竞争限制正常分保;再次,我国再保险专业人材相对缺乏,现有人材的专业水准很难开拓那些技术含量较高的大型商业保险业务。
第3种观点: 【溢额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分析 1.积极推行以全面提升民族再保险主体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主要内容的产业发展政策。(1)培育中国再保险市场的旗舰企业。在日益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再保险主体能不能真正成为超大型的旗舰企业,首先应当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但是,中国再保险市场作为初级市场、再保险业作为幼稚产业的现实,就要求政府在过渡期内采取特殊政策以促使其早日成为能够主导再保险市场,抗衡外资保险公司的大型金融服务集团。为此,就应当加速推进国有独资保险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进程;逐步放松投资管制,允许保险公司成立控股的子公司式的资产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以机构投资者身份全面进入资本市场;在分业经营的监管框架内,允许业绩良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国有公司首先进行兼业经营的尝试,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推行。(2)推动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发育。再保险市场开放后,外资再保险公司的进入,将改变目前再保险市场的垄断状态,再保险市场将逐步演变为典型的垄断竞争市场。再保险市场越成熟、竞争越充分,其所传递的再保险价格就越准确,就越有助于推动各再保险主体的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因此,建立一个成熟、发达的再保险市场,是中国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内在需要。 2. 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再保资源。从地域的概念看,保险市场可分为国内保险市场和国际保险市场两个市场。再保险业务具有开放性和国际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它是联结两个市场的纽带。从事再保险业务经营和管理,一定要具有全球化的市场观念,要了解和跟踪国际市场,掌握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动态,充分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的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管理方式,以及国际再保险人才。通过与国际市场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我国再保险业务的经营水平与经济效益,提高我国再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3. 建立国家巨灾保险保障机制。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在自然巨灾方面已存在巨额的责任累积。巨灾的特点决定了巨灾保险所具有的公共产品性质。因此,要真正实现保险产业的保险保障功能,政府就有必要通过合理的“市场干预”,建立国家巨灾保险保障基金。根据发达国家巨灾保险保障基金的组织、管理经验,我们认为,该基金应当由国家再保险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具体负责巨灾风险保险条款、费率的制定,责任累积的研究等,基金则主要来源于各保险公司的巨灾保险保费,单独立帐、单独核算。政府对巨灾保障基金应予免税,放宽其资金运用渠道。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政府要作为该基金的“最后的再保险人”,在巨灾基金不足以应付赔款支出或达到某一收支临界点时,政府应当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持。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
第1种观点: 1.财产保险,含火灾保险、海上保险、汽车保险、航空保险、工程保险、利润损失保险、农业保险。2.人身保险,含人寿保险: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合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3.责任保险,含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4.信用保证保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