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法律分析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拓展延伸工伤死亡赔偿法律依据的解读与实践工伤死亡赔偿法律依据的解读与实践是指对工伤事故中造成死亡的赔偿问题进行法律依据的解析,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工伤死亡赔偿的依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在解读中,需要考虑工伤认定、赔偿标准、责任主体等方面的规定。同时,实践方面需要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死亡原因、工伤认定的难点、赔偿争议等问题,以提供更具指导性的解决方案。通过对工伤死亡赔偿法律依据的深入解读与实践研究,可以为相关当事人和法律从业者提供更准确、全面的指导,促进工伤赔偿制度的健康发展。结语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根据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来确定一次性工亡补偿金的金额。同时,根据不同的供养亲属关系,配偶可获得每月40%的抚恤金,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30%的抚恤金。孤寡老人或孤儿在此基础上还可额外获得10%的补偿。丧葬补助金的金额则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对于工伤死亡赔偿法律依据的解读与实践,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考虑工伤认定、赔偿标准、责任主体等方面的规定,并通过实际案例分析,为相关当事人和法律从业者提供准确、全面的指导,促进工伤赔偿制度的健康发展。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因工死亡的情况:1、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2、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死亡。3、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4、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享受伤残补助金期间死亡。工伤死亡赔偿金的计算:1、丧葬补助金。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地方法规会根据当地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当地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3、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