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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分查封财产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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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自处分已被查封的财产应承担的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111条第 (3)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44条亦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究竟按民事责任处理还是追究刑事责任要根据具体案情、情节轻重等因素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 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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