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价值哲学;研究思路;实践论;视野
改革开放以来,价值哲学引入中国后就成为一个研究的热点,很多学者参与其中,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在很多理论基础方面没有达成一致,研究停止不前。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缺乏对价值哲学自身的反思和规定,研究者们各取所需,从不同的角度上探讨价值问题,泛泛而论。使价值哲学承载了太多本不属于自己的对象和内容,而关于价值自身的核心理论和问题却被遮蔽了。因此我们有必要静下心来反问一下:什么是真正的价值哲学,它的视野应该如何界定。只有弄清楚了这些基本问题,才能打牢价值哲学的根基,使对价值问题的研究获得规范性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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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曾经对哲学的发展做过这样的界定:“对于已经从自然界和历史观中被驱逐出来的哲学来说,要是还留下什么东西的话,那就只剩下一个纯粹思想的领域。”[1]这种说法基本符合哲学发展的趋势,因为随着科学的发展和实证主义思想的盛行,使得哲学很难再进入自然科学的领域。留给哲学的研究对象只剩下思想,从而成为对思想进行反思、批判的事业。。。。
。实践观是马克思哲学的基石,实践本意就是指人们改造世界、实现自身目的的价值活动。实践是人得以生成的途径,人的一切价值追求都要在实践中通过实践来完成。实践原则要求对人和人的一切活动及其结果都要从实践来理解,简单地说就是要从改造世界,使现实服务于人的需要来看。。而是要把思想看做和物质生产实践同构的实践活动的一部分,即人的思想实践。这样价值活动就会成为追求自身目的、手段和结果的思想活动,这种活动本身就是创造性的实现价值的过程。
2 价值的真理性在于通过实践改造世界
。。。即像马克思所说:“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思维――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2]价值哲学并不仅仅是要对思想做出判断或是提供标准,而是要对思想在实践中的作用和活动做出反思。因此,从实践的观点来看,思想要为存在的合理化来服务,价值的真理性在于在实践中改造世界。所以说实践的观点就是价值哲学的观点,只有把思想理解为实践中的思想,理解为人的活动的必然要素,思想才能体现出其价值性,价值真理才能对人来说真实有效,有意义的价值哲学才能构建起来。
在实践论的架构下,价值哲学把人的一切活动和思想都理解为价值活动和价值真理。科学为真而思,伦理学为善而思,美学为美而思,政治学为正义而思等等。价值真理不同于事实真理,其区别不在于对应的对象和内容不同,而在于它们是同一真理在不同的观点和视野中展现的不同的意义。事实真理是在存在论和知识论的维度中产生的反思,这里的一切真理都是事实性质的真理,都是对存在或过程行为的描述,这其中也包括实践活动和价值创造。如果从实践论的维度来考察价值真理,那么真理在价值论视野中向我们所展现的就是思想如何达到自身目的的过程,表现为实践中的有效性,而这就是价值真理,即实现价值的真理,而非对价值观念的客观描述。因此,价值真理是一种活动,是人的意向性在实践中追求有效性即“真”之价值的活动过程和结构,离开人的实践活动来谈论价值的真理性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从人类学的视野来看,价值论比知识论对人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因为只要是真理,从来都是为了人的生活而产生的,都是人实践活动的结果。价值的真理性取决于人的思想在实践活动中发挥的效用,即能不能有效的改造世界,达到需求和目的的统一。而事实真理只是为实践服务的一个工具,只有和价值真理的实现具有内在一致性时才体现出意义。因此,价值真理的根本性和前提性意义是无可置疑的。没有价值真理的事实真理是无效的,没有价值论反思的认识论同样是无效的。
黑格尔认为哲学只能是思想以自身为对象的反思活动,那么对对价值真理的反思也就构成价值哲学的旨趣所在。而马克思的实践论正是价值哲学构建自己存在合理性的基础。因为价值活动只能存在于人的实践中,只有在正确把握价值和人的存在的关系的思路下,才能启发人们对价值理念进行更新,并最终引导人们现实地变革自己的生存状态和生活方式。总而言之,价值哲学要能在批判性的反思中为在人们的生活和行动中设计新目标所需要的自由奠定基础,这正是价值哲学的意义所在。
【参考文献】
关键词:民事诉讼释明范围
一、释明权的基本含义
释明权,又称阐释权,是法系民事诉讼制度中的概念。它是指为了救济当事人因辩论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通过告知、提示、发问当事人等方式以澄清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相关的证据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由此可见,释明权是一种救济方式,其设置的基础是辩论主义。。而辩论主义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当事人辩论能力的平等性。由于实践中缺乏这种平等性,于是释明权就作为“辩论主义的辅助手段”而产生了,目的就是为了平衡双方在辩论能力上的差异,进而能较好地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兼顾的理想。应当说,释明权的产生与存在,对于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是必要的,也是较为重要的。
二、架构法官释明范围的必要性
我国的释明制度是在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产生的,释明既是法官的一项权利,又是法官的一项义务。司法实践表明,释明制度至今尚未得到很好的执行。究其原因,主要是,从主观方面看,一些法官对于这项制度至今尚缺乏足够的认识,甚至依然沉缅于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一些法官虽有一定认识,但缺乏执行这一制度的足够能力,同时,面对当事人因经济的、文化的、传统的、地域的等因素而在诉讼能力方面表现出的差异性,对于各个案件的释明事项及其程度很难用同一标准来衡量,因而,一些法官怠于履行释明职责;再从客观方面看,由于释明制度在我国确立的时间不长,关于释明事项的规定散见于相关法规中,致使法官难于把握。
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是作为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始至终居于主导地位,对诉讼的发生、发展和终结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法官的释明活动是发挥其决定性作用的重要方式之一。作为新时期的法官,绝不应当仍然沉缅于浓厚的职权主义氛围之中,而应适应新时期的需要,认真吸纳辩论主义的合理内核,正确履行好释明职责,为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这一终极目标而踏踏实实地做好每一环节的审判工作。面对不断创新的诉讼模式和一些陌生的诉讼概念,对当事人进行积极的提示和引导,必将成为推进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一项基础性工程。而诉讼如全盘按辩论主义(对抗制)模式进行,则极易导致诉讼效率低下等弊端。权衡利弊对诉讼的引导和控制是必要的。为此,笔者以为对释明制度进行及时的全面的研究是必要的。这里仅对释明制度中释明的范围作一探讨。
三、法官释明范围的架构
释明范围是指一般情况下,法官应履行释明职责的各种情形的总和。法官应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将必要的释明活动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但释明范围过于宽泛,容易陷入职权主义;释明范围过于狭窄,则不能弥补当事人主义的缺陷。所以,关于释明范围的界定是一个较为敏感的问题。。
(一)与受理阶段的释明
在和受理阶段,释明的核心应围绕诉讼的成立展开。释明的对象为原告。释明的范围主要包括原告不明确的诉请、事实、理由,诉讼当事人是否适格等。
1、诉讼请求不明确的释明
诉讼请求不明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不明了,或者自相矛盾,使无法理解其真意,足以影响的裁判。
2、请求不充分的释明
诉讼请求不充分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量上的不充分。比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由于不懂法律,本是城市居民却按农民的伤残赔偿金标准提出赔偿。二是质上的不充分。原告基于同一事实本可以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而只提出其中一部分。
3、诉讼标的的释明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并请求人民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以什么法律关系作为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基础,直接影响到当事益的实现。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由于对法律知识的缺乏或理解不当,时只是陈述了自然事实,但对依何种法律关系并不明确。对此,法官应作出必要的释明。
4、除去不当的释明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如有明显不适当,应予释明,要求其除去或变更不当之处。除去不当的释明主要有:第一,关于诉讼请求不适当的释明。第二,关于当事人不适当的释明。
如遇当事人对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对管辖权存有异议、对依法应记载当事人口诉内容等情形时,法官均须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二)庭前准备阶段的释明
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释明主要是通过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等指导其举证。也可以在证据交换时根据当事人对法律的认知情况,对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引导。
1、对当事人举证中的释明
法官应根据证据规则,告知当事人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向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及具体情形、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的方式或指定的举证期限等,促使当事人围绕讼争的焦点,积极、全面地举证。
2、提出证据材料的释明
在当事人误认为自己无证明责任而不提出证据材料,或者误认为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已充分的情况下,法官应启发当事人,提供出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告知当事人,如仍提供不出必要的证据,将依法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3、对证明责任的释明
证明责任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案件事实在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的责任。法官通过对结果责任的释明,可有效促使当事人举证。
4、证据交换中的释明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法官的释明主要体现在:①对交换程序的简要释明。即告知当事人交换的规则和顺序,出示证据的形式要求等。②对交换行为的简要释明。它包括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有矛盾、不充分的情况下,法官引导当事人适当变更,以明确己方的诉求;征询当事人的意见,指导当事人有针对性地进行举证,并对有异议的证据提出理由,或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鉴定等等。③对交换后果的简要释明。即告知当事人已经交换并表示无异议的证据,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其对证据发表的意见,庭审时也不再就此进行质证。④对继续提供相关证据的释明。如出现了当事人所举证据不足以认定相关事实或在对方提出了相反证据后的举证责任承担等情形时,法官应予适当提示,让当事人尽可能穷尽举证责任。
(三)开庭审理阶段的释明
在庭审阶段,法官应围绕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焦点,居中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1、诉讼程序的释明。
法官应对为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为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等程序性问题,向当事人予以必要的说明,特别应将“诉辩式”庭审方式告知当事人及诉讼人,促使其配合法庭实现庭审各个阶段的功能,保证诉讼有序进行。
2、主张与抗辩的释明
在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资料,包括主张与抗辩所依据的事实不明确、不充分、矛盾或不适当的情况下,法官应通过释明,使其主张或抗辩明确、清楚、充分、适当;不允许法官未经释明就以当事人主张不明为由排斥其主张。
3、质证中法官的释明
在质证中法官处于听证的地位,其职责是主持质证程序,听取双方的质辩,对质证中应涉及而未涉及或者未质辩清楚的问题,进行引导和发问。当事人的举证、论证存在明显的认识错误的,人民应当说明法律上的要求。对当事人争议的事项,认为需要通过审计、鉴定、评估才能查明的,法官应当告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对于新出现的争议焦点,说明进一步举证的必要。
4、妨碍举证的推定中的释明
《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是妨碍举证的推定,即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在诉讼中,法官应将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认定及其后果明确告知持据的当事人,而不宜不表明态度,即进行突袭裁判。
5、拟制自认中的释明
《证据规定》第第二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它将法官的说明、询问等释明义务作为确认拟制自认成立的必要条件,并应将审判人员的说明和询问当事人的过程认真记录在卷,以此作为认定当事人自认的重要依据。
6、追加被告及第三人的释明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应当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向谁主张权利、是否要引入第三人参加诉讼,都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一般不应依职权追加。但从另一角度看,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诉讼意识还较薄弱,有时不能恰当地列举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让当事人明了申请追加当事人的含义,法官予以适当释明,也是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
7、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利义务的释明
司法实践表明,有相当部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并不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为保障这些人能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官应依法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交代其权利义务,尤其是对回避权应给予必要的解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不例外。
8、对庭审事项的释明
对有提起反诉意向的当事人,法官也应就相关事项予以适当释明;对当事人发表意见重复或与案件无关时,法官则应予提醒;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时,应告知其庭审笔录的法律意义和效力,还应告知可当庭或五日内阅读该笔录,确认无误后再签字或捺印。
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时,如发现该案系属于民事权益争议,应在裁定终结特别程序的同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另行。
在发现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损害他人利益时,应告知当事人进行修改。
9、法律的释明
因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人民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法官应按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法律释明。通过法律观点的开示,使当事人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都能充分地表明自己的意见,这不仅能使审判获得正当性,同时,也可使当事人对自己案件的胜负作出比较理性的判断,减少不必要的上诉、申诉,达到息诉和保障社会稳定的目的。依笔者观点,与事实的释明相比,法律的释明更显重要。
10、裁判结果的释明
对于案件结果如果是以裁定或者判决方式结案的,则涉及到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因此,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领取裁判文书(含调解书)的时间、地点,并在宣判时交代上诉的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对于判决准许离婚的当事人,应向双方当事人交代在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对于裁判文书送达后,判决生效前当事人又向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通过上诉程序处理;对于矛盾易激化案件,必要时,在宣判前,可向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当事人进行适当的释明,尽量钝化矛盾。
关键词:加工贸易;产业结构;出口产品结构;
1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
加工贸易对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产业结构以工业为主,工业中又以重化工业为主,轻工业被置于次要地位,产业结构失衡。在改革开放时,恰逢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日本和东亚新兴国家因为收入的持续增长,工资成本快速上升,劳动密集型生产部门的比较优势逐渐丧失。我国利用这一有利时机,积极发展加工贸易,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加工贸易迅速增长,带动了我国轻工业部门的发展。
20世纪90年代,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大型公司在我国的直接投资所占比重逐步增加,其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一些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高端制造业,很多公司利用中国的劳动力优势将中国作为其生产基地,将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环节转移到中国。90年代后,我国加工贸易的产业层次明显提高,改变了过去初级产业占据统治地位的局面,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加工贸易开始迅速发展。加工贸易产业层次的提升直接带动了我国的产业结构升级。2006年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约90%都是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完成的。
2我国加工贸易对产业结构作用的实证研究
2.1研究思路
在我国出口产品中,传统产品增长缓慢,纺织品服装出口在对外贸易出口中的比重逐年下降,相比之下,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相当活跃,由于这两类产品的出口以加工贸易方式为主,说明我国贸易总量的增长与出口产品结构的改善主要得益于加工贸易的发展。
从图1中看到,纺织品服装的出口占总出口的比重逐年下降,而科技含量较高的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占总出口的比重不断上升。到2006年,两者的出口总和占总出口的85.74%,已经成为我国主要的出口产品。而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出口的主要方式是加工贸易出口,越是科技含量高的产品,加工贸易出口的比重越高。(见表1)
从表1中看出,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的加工贸易出口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机电产品出口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到2006年分别为87.3%和71.2%,而且这个趋势在不断扩大,而纺织品服装加工贸易出口占纺织品服装出口的比重逐年下降。可以看出加工贸易对出口产品结构的升级作用不可忽视。
2.2模型的建立与数据选取
通过研究上述产品加工贸易出口在各产品出口中的比重与各产品贸易竞争力指数(TC)的相关性,来验证加工贸易对产业结构升级的推动作用。
贸易竞争指数(TC)定义为:TCij=(Xij-Mij)/(Xij+Mij)
它表示i国j部门的产品的净出口与该部门进出口总额的比,其中X表示出口,M表示进口,TCij的取值范围是区间[-1,1]。如果贸易竞争指数大于0,则表示i国j部门是具有比较优势的净出口部门;反之,如果贸易竞争指数小于0,则表示该部门是净进口部门,具有比较劣势。
2.3检验结果
以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加工贸易出口所占比重为解释变量,以贸易竞争力指数为被解释变量,验证加工贸易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推动作用。(见表2)
从上述得出的相关矩阵来看,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贸易竞争力指数,与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出口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比重之间存在较大的正相关关系,这说明随着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出口的不断上升,高新技术产品的贸易竞争力不断的增强,可以说目前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在我国出口商品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其根本原因是由于加工贸易在其中的推动作用,按此思路我们在二者之间建立回归方程,进一步研究其量化的关系。
选取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出口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比重(X)为解释变量,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竞争力指数(Y)为被解释变量,运用SPSS软件计算,根据分析结果建立一元回归方程如下:
Y=-3.614+0.04X
(-3.954)(3.806)
R[2]=0.617;F=14.483
方程式的拟合优度为R[2]=0.617,F检验值为14.483,解释变量t检验值为3.806。其检验结果都大于相应得临界值,说明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出口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比重(X)作为解释变量是显著的。其经济意义说明,从1996年到2006年期间,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出口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比重每上升一个百分点,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竞争力指数会上升0.04。加工贸易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加工贸易的发展为中国成为全球高新技术产品的制造基地提供了可以利用的便捷途径。
3建议
3.1加大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率,延长国内产业链
充分利用和不断提高当地企业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积极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为配套产业的快速增长提供微观主体。最终带动中国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出口,延伸加工贸易在中国的产业链条。
3.2引导加工贸易向高技术产业发展
积极利用信息通讯技术改造传统加工贸易产业,提高传统加工贸易产业的技术含量,还要努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加工贸易的发展,设立具有标志性的国家级研究开发中心,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加工贸易的扶植性。同时积极培养相关的知识型、技术型人才。
3.3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发展
我国中西部地区具有资源和劳动力丰富的相对优势,而且地域辽阔,中国的资源性加工产业也大多数集中在这些地区。引导沿海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转移,而沿海地区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品的加工贸易,从而使得东南沿海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互补。
3.4加强监管
加强海关、质检、港务等管理部门的协调,提高监管效率,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加工贸易管理,遏制加工贸易走私犯罪活动,适当简化加工贸易进出口的相关手续,为加工贸易的良性发展提供更好的条件。
参考文献
[1]廖涵.我国加工贸易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郭建宏.中国加工贸易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
[3]黄菁,杨三根.中国加工贸易结构升级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世界经济研究,2006,(1):41-47.
论文摘要:在国内外研究的基础上,通过研究加工贸易结构升级的影响因素,采用1996-2007年山东省相关数据,利用回归分析方法进行定量研究.结果表明产业结构对加工贸易结构升级有着负的影响,技术进步对其影响不显著。
1.山东加工贸易结构升级的现状
受国际金融危机恶化,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外需减弱以及近一两年来加工贸易调整等因素影晌,我省加工贸易发展速度明显减缓,2009年1-8月,全省加工贸易进出口369.6亿美元,下降13.6%其中,出口240.2亿美元,下降11.4%;进口129.4亿美元,下降17.3%所以在这种严峻的形势,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迫在眉睫。
山东省的加工贸易在改革开放30年来取得了巨大的发展,贸易结构也在逐步的优化,由表1我们可以看出,资本技术密集型商品的出口和产品附加值都在不断增加,用加工贸易的增值率来表示产品的附加值n,即加工贸易产业链的延伸。随着山东半岛制造业集群的建立与发展,加工贸易产业关联度也不断增强。用山东加工贸易对GDP的贡献率来表示加工贸易产业关联度以及加工贸易技术溢出效应,从2005年到2007年山东加工贸易对GDP的贡献率由21%上升到29%。
但是目前山东加工贸易还只是处在量的发展阶段,结构升级的速度并不快,且具有很大的波动性,由图1我们可以看出这一点。并且由图2看出,山东与江苏等先进省市相比,加工贸易结构升级的步伐明显趋于缓慢。
2山东加工贸易结构升级的实证研究
2.1计量模型的建立
为了检验以上这些因素对山东加工贸易结构升级的影响,建立如下回归计量模型:
y=a+(3c1+3,x2+32x3+(33x4+(34x5+)ic6
其中,Y表示山东的加工贸易结构,为被解释变量,x1代表外直接投资,x2代表劳动力资源享赋,x3代表的是技术进步水平,x4代表的是对外开放度,x5代表的是产业结构水平,x6代表的是劳动力的文化水平,£是随机扰动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他未考虑的因素对加工贸易结构的影响。
2.2变量及数据说明
(1)加工贸易结构,由于加工贸易结构的数据难以找到,而大部分的加工贸易出口产品为制成品,此处我们以历年山东制成品出口占总出口的比重来代替衡量。
(2)产业结构,这里以历年山东第二产业产值占GDP的比重来表示。
(3)外商直接投资,用历年外商直接投资额占山东GDP的比重表示。
(4)国内的技术水平。选取的技术水平指标是根据“索洛余值法”计算而得,并取1979年数据为初始数据。
(5)贸易开放度。关于贸易开放度的衡量有多种指标,一般采用贸易依存度指标,即一国进出口总额与GDP之比。(6)劳动投入常用劳动力人数替代。出于数据可获得性考虑,本文假定劳动力总量等于就业人员数。劳动力的文化水平用受过高等教育的劳动力占社会劳动力总数的比例来表示。
2.3计量结果分析
估计方法则采取最小二乘法,用Eviews3.0做的回归分析,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
(l)山东技术水平的提高对加工贸易的影响有限,加工贸易在一定时期内有着明显的“大进大出,两头在外”的“飞地”特征,所以技术水平的提高的作用并没有显现在加工贸易结构升级身上,技术水平提高给山东加工贸易带来的利小于弊,由于技术水平的提高,企业不仅要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培训专业人才,所花费的成本大于由技术水平提高带来的高效率而增加的利润。
(2)产业结构与现实的贸易结构存在错位的现象。在加工贸易中占优势的产业,出口产品结构是以轻纺工业为主,而国内的生产结构却是以重化工业为主,这种明显的错位现象将会随着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的增加而逐渐消减。
3促进加工贸易结构升级的对策
3.1努力提高国内技术水平,促进核心技术的开发应用
。
3.2充分发挥要素票赋优势,实现比较优势的动态转变
我们知道劳动力资源丰富是我国的资源优势,也是山东加工贸易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正因为如此,山东加工贸易面临着发展的瓶颈,无法实现突破,只是进行者简单的组合加工。所以我们在充分利用劳动力这一资源优势的同时要实现其动态转变。动态比较来自于资本积累的加速、技术和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它所导致的结果就是加工贸易商品的结构升级和增值比率的提高。
框架结构是指以钢筋混凝土浇捣成承重梁柱,再用预制的加气混凝土、膨胀珍珠岩、浮石、蛭石、陶烂等轻质板材隔墙分户装配成而的住宅楼,商用楼等[1]。它比较适合高层和大面积结构的楼层施工,因为其先浇柱、梁、楼板,后做填充墙的特点,使得填充墙的拆卸或堆砌较为灵活,为用户提供了灵活的使用空间。框架结构由梁柱构成,构件截面较小,其承载力和刚度都较低,另外其受力特点类似于竖向悬臂剪切梁,因此楼层越高,水平位移越慢,高层框架在纵横两个方向都承受很大的水平力。框架结构由于其“整体”的特性,其抗震效果较传统的砖混结构要高。但是影响框架结构抗震性的关键因素还是在施工质量和震级,后者是不可控的自然因素,因此框架结构以及墙体的施工质量对于抗震效果有重要影响。
2框架结构施工过程
。重要步骤如下:轴线定位,即选取适当位置上的几条轴线作为整个轴网的控制线,用普通经纬仪定出这些控制轴线,其它轴线以这些主轴线为基准用钢尺量测轴线间距离得出;柱筋绑扎及支模架搭设,根据柱边框线校正楼面上柱插筋位置后采取焊接、搭接或机械连接等方式将柱纵筋接长后再绑扎箍筋。对于多层或高层框架结构,目前最常见的接长方式是电渣压力焊;混凝土浇注,可以采用泵送混凝土,该方法浇灌速度较快,可采取柱、梁、板一次性浇灌的方式。另外的浇灌方式是在楼面模板安装之前先浇柱混凝土待达到一定强度拆出柱模,然后再封装楼面模板。
混凝土施工速度或施工周期对混凝土结构质量影响极大。混凝土构件只有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即测量放线,技术复核,钢筋绑扎,隐蔽验收,模板安装,模板加固及拚缝处理,模板检查,混凝土浇注,才可能达到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
3框架结构施工中的质量控制
3.1钢筋质量控制
钢筋时骨架,是建筑的最重要的构建材料之一,其质量直接关系到框架结构的稳定性能。钢筋在施工中主要控制两个环节,下料和接头控制。(一)下料。;二是尽量不要利用短的钢筋料加工较长或较大的钢筋半成品。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应尽量一次成型或一次成活,不得在一根钢筋的同一部位反复加工,因为这样容易造成钢筋的疲劳破坏。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尚应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2]。(二)接头控制。钢筋连接主要靠机械连接和焊接连接。前者的关键在于选择合适的街头,如筒冷挤压连接、锥罗纹连接、直罗纹连接等。相对而言,焊接的质量的可控性要差很多,但其十分重要。
3.2混凝土质量控制
保证水泥,细骨料,粗骨料,水,外加剂质量的前提下,混凝土工程质量的浇筑就成为框架结构工程的关键因素。混凝土在拌制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有:水灰比失控,计量不准确甚至不计量,施工配合比不根据砂、石料的含水率变化及时调整,偷工减料,振捣过程中出现漏振、过振、漏浆等导致混凝土出现蜂窝、孔洞、离析等现象。所有这些都会直接对混凝土强度产生不利影响[3]。。水泥,粗细骨料,水,外加剂应该根据施工的环境,如温度,潮湿度进行合理的计算。首先要准确调整水灰比,在现场施工时根据试验室出具的理论配合比,实测砂、石的实际含水量,准确计算用水量;水的计量采用电子装置自动计量,计量设备定期检定合格。其次要确定水泥浆的用量、砂率及坍落度。(二)混凝土的搅拌、运输、浇注、振捣。混凝土搅拌时间要适当,时间过短、过长都会造成拌合物均匀性变坏而增大沉陷。
3.3混凝土中配筋和配箍质量控制
墙体结构式简而言之就是钢筋和混凝土,在满足计算要求和构造要求的前提下,配筋率、和配箍应该是以经济原则为前提。(一)配筋率和配箍率。以框架结构梁柱节点部位为例,其钢筋数量和截面面积越小越好,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钢筋的间距和锚固长度,而且也便于施工,因为在混凝土的浇注过程中,一是在梁柱节点部位钢筋的数量少则混凝土拌合物容易流动到边边角角和下层混凝土表面,而且粗骨料也不会被钢筋从半空中卡住,从而造成拌合物离析现象;二是钢筋的配筋率和配箍率少则钢筋间的净距就相对大一些,在进行振捣的时候振捣棒就容易插入混凝土内部进行充分的振捣[4]。(二)长度控制。首先是边柱和角柱柱顶纵向钢筋锚固长度控制。框架边柱和角柱柱顶纵向钢筋构造分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柱筋锚入梁中,另一种类型是梁筋锚入柱中。
结束语
框架结构施工质量的控制点非常多,如原料质量的甄别,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各项原料配比,搅拌程度,以及后期浇筑和维护。在实际施工总,应积极提高施工人员的工程理解水平和各项素质,如管理技术干部、操作人员、服务人员。。
参考文献:
[1]杨晓红.框架结构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问题[J].煤炭技术.2008(6).
[2]叶华勇.抗震框架结构施工质量通病成因及对策[J].福建建筑.2009(4).
[3]刘齐茂.强震作用下框架结构的优化设计[J].西北地震学报.2008(2).
[4]武鲜花.谈框架结构对抗震设计的要求[J].山西建筑.2003(7).
关键词:释名;释丧制;丧葬礼仪;继承创新
中图分类号:K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5)14-0003-02
《释名》旧题汉北海刘熙成国撰。按《后汉书・文苑传》说刘珍撰《释名》,而《三国志・吴书・韦曜传》则云:“见刘熙所做《释名》”,两说不同。据毕沅考证,刘熙大约是汉末或魏时人,时代比刘珍稍晚。可能是刘珍先有《释名》,而刘熙加以补充。
《释名》共八卷二十七篇,篇名如下:释天、释地、释山、释水、释丘、释道、释州国、释形体、释姿容、释长幼、释亲属、释言语、释饮食、释采帛、释首饰、释衣服、释宫室、释床帐、释书契、释典艺、释用器、释乐器、释兵、释车、释船、释疾病、释丧制。分类较《尔雅》更细,也较合理。《释丧制》是《释名》有的,其中反映了大量的丧葬文化。如对死者称谓,治丧、出丧各种制度的介绍,对服丧者的要求等无不做了详细的介绍,对我们研究古代丧制礼仪提供了重要的文献参考。
一、体现了森严的等级制度
(一)死者称谓的差异
汉朝是一个统一的集权王朝,等级森严这一点在《释丧制》中也有所反映。按照人的身份地位的不同,死亡的称法也有不同:
士曰不禄,不复食禄也。
大夫曰卒,言卒竟也。
诸侯曰薨,薨,坏之声也。
天子曰崩,崩坏之形也。崩,硼声也。
“不禄”:郑注曲礼云:“不终其禄也。”白虎通云:“不终君之禄也。”通典引春秋说题辞云:“不禄谓身消名章也。”郑注:“禄谓有德行,任为大夫士而不为者,少而死,从士之称。”何休注公羊云:“不禄。无禄也。”大夫的薪俸叫做“禄”,大夫死后再也不能“食君之禄”,即是“无禄”。
“卒”:《说文》:“`人给事者衣曰卒。”叶德炯曰:御览引春秋说题词:“大夫曰卒,精辉终卒,卒之为言绝,绝于邦也。”古代大夫或诸侯之家称作“邦”。古代认为天人合一,一邦的掌管着逝去,则这里聚集的精耀也就卒灭了,因此大夫至死谓之“卒”。
“薨”:何休注公羊云:“小毁坏之辞。”白虎通云:“诸侯曰薨,国失阳,薨之言奄也,奄然亡也。”叶德炯曰:通典引刘向五经通义云:“崩薨从何始乎?曰:从周。何以言之?・・・・・・武王以前未闻崩薨也,至成王太平乃制崩薨之义。”
“崩”:郑注曲礼云:“异死名者,为人其无知,若犹不同然也,自上颠坏曰崩。”何休注公羊云:“大毁坏之辞。”谷梁传云:“高曰崩,厚曰崩,尊曰崩,天子之崩以尊也。”天子处在社会制度的最顶端,故为“巅”,天子身份最为尊贵,因此天子的死称为崩。
笔者对《左传》《战国策》《史记》中“薨”字和“崩”字进行了统计,其结果如下:
《左传》中的“崩”字全用于记录天子之死,“薨”则用于记录诸侯及其夫人之亡。然而在《战国策》中,表示诸侯之死,“薨”字只出现两次,其余全用“崩”来代替。由此我们可以总结,从春秋到战国这个大变革时期,宗法制礼崩乐坏,天子不再具有绝对的权威;诸侯凭借自己雄厚的军事和政治实力,地位得到提升。
在《史记》中,我们发现情况发生变化。“崩”字出现247次,全用于记录皇帝或皇后之亡,太子诸侯则用“薨”。由此得出的结论是秦汉大一统之后,封建君主制度确立,天子权利至高无上,同时与宗法制度相结合,制定出一套维护天子尊严神圣不可侵犯的森严等级制度。
(二)墓葬规格的差异
《释名・释丧制》不仅按照天子、诸侯、大夫、士等不同等级界定了死亡的不同称法,在书中墓葬规格、丧服、车饰、丧期等诸多方面也表现出差异性:
冢,肿也。象山顶之高肿起也。
墓,慕也,子思慕之处也。
丘,象丘形也。陵亦然也。
郑注周礼叙官:“墓,大夫云基。冢茔之地,孝子所思慕之处。”“丘”,大夫职云:“以爵等为丘封之度。”郑注:“王公曰丘,诸臣曰封。”毕沅曰:“自汉以来,天子葬地谓之陵,或曰山陵,或曰园陵。”自汉以来,封建王权不断增强,为了表现最高统治者至高无上的地位,其坟墓占地广阔,封土之高如同山陵,因此帝王的坟墓就称为“陵”。古代把帝王坟墓称“陵”,贵族坟墓称“冢”,一般或富人称“墓”,平民百姓称“坟”。不仅如此,坟墓也会按照官职、辈分而有区别,一般辈分越高、官职越高,墓葬的规格越高。
二、对死亡方式的不同称谓
“人始气绝曰死”,“就隐翳也”,人的形体、气息等都在这个世界隐翳消逝,找不到踪影。我们说每个人的出生都承载着上天和父母的恩泽,死亡也是一个人“福祚陨落也”。但是死亡也有不同的方式,如自然死亡、遭遇意外死亡、受到刑罚死亡等,关于这一点,《释名》也给出了不同的称谓和解释。
(一)受惩而亡的称谓
罪人曰。,Z也,埋Z之,使之不复见也。
罪及余人曰诛。诛,株也,如株木根,枝叶尽落也。
狱死曰考竟,考得其情,竟其命于狱也。
市死曰弃市。市,众所聚,言于众人共弃之也。
斫头曰斩,斩要曰要斩。斩,暂也,暂加兵即断也。
车裂曰S。S,散也,肢体分散也。
煮之于镬曰烹,若烹禽兽之肉也。
槌而死曰掠。掠,狼也,用卫大暴如豺狼也。
这些名称来自于日常生活,形象而又生动。如“诛,株也”,像大树的枝叶全部凋落,则这个家族将全部消亡。再如“烹”,就像人们日常烹烤肉类,这种行为已经在人的思维中烙下了痛苦的印象,所以“烹”这种刑罚已经在无形中给人一种恐惧感。又如“车裂”,稍一想象,那四肢,血肉模糊的血腥场面,便使人不寒而栗。统治者就用这些酷刑,来震慑人民,使人不敢犯罪。
由此可以总结出,古代封建社会,官府巩固统治,在运用礼教、道德教化百姓的同时,也运用刑罚威震民众,双管齐下,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意外死亡的称谓
死于水者曰溺。溺,弱也不能自胜之言也。
死于火者曰烧。烧,焦也。
战死曰兵。言死为兵所伤也。
下杀上曰弑。弑,伺也,伺间而后德施也。
悬绳曰缢。缢,i也。i其颈也。
屈颈闭气曰之雉经,如雉之为也。
人的生命是宝贵的,一生只有一次;生命又是脆弱的,任何小小的意外都有可能让我们丧生。我们要珍惜身边的亲人朋友,敬惜生命。
(三)与年龄有关的称谓差异
《释名・释丧制》中因为年龄和身份的差异,关于死亡的称呼也会不同:
老死日寿终。寿,久也;终,尽也。生已久远,气终尽也
少壮而死日夭,如取物,中夭折也。
未二十而死日殇。殇,伤也,可哀伤也。
父死日考。考,成也。亦言槁也,槁於义为成,凡五材,胶漆陶冶皮革,乾槁乃成也。母死日妣。妣,比也,比之於父亦然也。
自然老死称“寿终”,即不用遭受病痛的折磨,无知无觉的安详的走完一生,这是一种“蒙赐”,一种福气,我们也常把这种死亡称作“寿终正寝”。“夭”,《说文》释“夭,屈也・・・・・・夭者头之曲”,其本意是“屈、摧折”;同时又有“茂盛”之义,如“桃之夭夭,灼灼其华”。试想一个人于而立之年突然逝去,就如一棵树,刚长成木材,却不幸摧折,让人唏嘘哀叹不已。将“夭”的两个意象结合即“茂盛之时被摧折”,其对死亡的称谓才最生动形象。再如“殇”,《说文解字》中提到“殇,不成人也”;《仪礼・丧服传》有“人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为无服之殇”。我们发现,随着年龄的变化,“殇”的程度不同。年龄越大,死后他的亲人越伤心,越难从悲痛中走出。这和与人交往的道理一样,交往时间越长,情感越深厚,越难以分离。
《释名》中对于死亡称谓的解释,虽然由于时代的个别语汇的解释略显牵强,但它对当代研究当时典章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反映丧制礼仪
“汉以来谓死为故物,言其诸物皆就朽故也。”在对《释名・释丧制》的研读中,发现汉时的丧礼制度已经十分完善。从对死者的重饰,到棺椁的摆放,到出席丧礼人的穿着,再到入葬祭奠都有比较详细的介绍,为我们今天研究汉代丧礼提供了重要的信息。
(一)重饰死者
我们常说“死者为大”,在汉代人对死者的重饰中便有所展现。“既定死曰尸。尸,舒也。骨节解舒,不复能自胜敛也”,所以需要生者对其打扮,走好人生的最后一程。
衣尸曰袭,袭,匝也,以衣周匝覆衣之也。
一囊韬其形曰冒,覆其形使人勿恶也。
已衣所以束之曰绞衿。绞,交也,交结也。衿,禁也,禁,系之也。
以上介绍的是汉代时期死者的衣饰,通过与现在丧礼的对比,发现大同小异。在山东农村,会给死去的人穿“寿衣”。寿衣的准备比较早,一般在家里老人去逝之前就已准备好,买来藏蓝色或黄灰色的布料,由家中和村里有德旺的女性共同缝制而成。在农村他们会给死者的脸上盖一张火纸,掩盖其面容,以防惊吓到他人。
含,以珠具含其口中也。
握,以物握尸手中,使握之也。
“含”是丧仪之一,“天子含实以珠,诸侯以玉,大夫以碧,士以贝,春秋之制也。文人加以稻米”,根据死者身份地位的不同,所含之物也不同。对于“含”的解释有很多种:一种说法是“饭含”,“缘生食,死者不欲虚其口,故含。”另一种认为对死者的尸体有益,可使其不朽,与神灵相通。现在的人已经不再将珠玉含于死者口中,而是以硬币代替。从中可以发现人民群众对于古代传统变通式的继承,使我们的传统文化得以生生不息的发展、传承。
(二)重视治丧与出丧
死者的尸体被处理完以后,人们就开始入殓,将尸体敛入棺椁中。
衣尸棺曰敛,敛藏不复见也。
。廓也,廓落在表之言也。
尸已在棺曰柩,柩,究也,送终随身之制究备也。
同时设置灵堂。于西壁下涂之曰殡。便于宾客祭拜送别。
然后便要出丧。古人对“送死”及其重视。这既体现了孝子对逝者的敬重,也是亡者在人间最后的行程。
舆棺之车曰[。[,耳也,悬于左右前后,铜鱼摇绞之属耳耳然也。其盖曰柳。柳,聚也,众饰所聚,亦其形偻也。亦曰甲,似甲然也。其旁曰墙,似无墙也。
,齐人谓扇曰,此似之也,想扇为清凉也。有牖有画,各以其饰名之也。
两旁引之曰披。披,[也,各于一旁引[之,借倾倚也。
从前引之曰绋。绋,发也,发车使前也。
人们对“送死”的队伍进行精细而庄重的修饰,使死者庄严肃穆;同时人们使用“明器”,为死者引灵。古代的人相信灵魂的存在,因此用“T车、c灵”为死者引路,希望死者的灵魂可以平安、安逸的在冥间生活。
(三)重视孝道
《释丧制》中不仅有对丧葬规格的介绍,还有对生者的规范。
又祭日卒哭。卒,止也。止孝子无时之哭,朝夕而已也
期而小祥亦祭名也,孝子除首服,服练冠也,祥,善也,加小善之饰也。
又期而大祥亦祭名也。孝子除穰服。服朝服缟冠,加大善之饰也。
间月而楫(左示右覃)亦祭名也,孝子之意澹然,哀思益衰也。
墓,慕也,孝子思慕之处也。
在整个丧葬仪制当中,孝子们需要穿“五服”,即:“丝麻、小功、大功、斩衰、齐衰”。在初丧、治丧、出丧、终丧的每个阶段,孝子们不仅要身穿不同的素服,还要遵守不同的哭丧礼。卒哭礼之后,孝子们还需要守孝,在此间需要按期进行祭礼。小祥是在尊长过世后一周年进行的祭礼,大祥是在二周年时举行的祭礼。古代人对于丧服和居丧十分重视。丧服直接体现着不同的人与亡者的关系,至亲至孝的人,穿孝服最重,守孝最长。虽然对于死者来说,守孝已经毫无意义,但古人相信灵魂是不灭的,人们坚持为已故亲人守孝,并以此来坚守孝道。丧葬礼制的规模、场面、子孙进行的每一项祭礼是否符合仪制,都被用来衡量是否尽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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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继P.释名R校[M].济南:齐鲁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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