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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解除关系女方有补偿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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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离婚是否需要进行赔偿,与双方身份无关系。有法定情形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因此,如果现役军人离婚的话,军人一方不存在法定的离婚过错,则是不需要对女方做出补偿的。同时法律还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1984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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