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险补缴算不算连续
1、生育险补缴算连续。具体情况如下:
(1)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妇女,只要累计缴纳保险费满一年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就算中间中断也没关系;也不需要一次性缴纳所有保险费,只要按每个月缴纳就行;
(2)参加生育险的员工在分娩前连续缴费,在此期间因工作变动而转移生育保险关系,但仍在部分城市统筹范围内,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的,补缴后生育保险视同连续缴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二、生育险申领条件是什么
参保人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不含外怀孕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2、参保人在生产之日,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且生育前一个月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定额标准的30%支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 12个月以上的,按定额标准的10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