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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协议签订主体包括部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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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协议签订主体包括部门。

一、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它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利用自身相应与被征收人协议的合同,遵循的是行政原则,只能是由确定的部门来作为主体,因此征地补偿协议签订主体必须是确定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征地补偿的部门。

二、征地补偿维权方式有哪些

1、申请裁决的范围申请裁决可以对年产值补偿标准、倍数补偿标准、附着物补偿标准三项申请裁决,只要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

2、申请裁决程序

第一步:向市、县递交协调申请:申请中应该说明认为补偿太低的事实依据。

第二步: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递交裁决申请: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或省级)申请裁决。

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应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15日之内向人民起诉。但裁决除外。

3、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体的说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

4、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的职责,涉及、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具体协调、裁决的办事机构有的省是国土资源部门,也有的省是法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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