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个人所得税扣除设定扣除金额上限,采取限额内据实扣除方式。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从2019年1月1日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积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信息申请退税,并需提供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复印件。
个税专项费用都有:
1、子女教育
2、继续教育;
3、大病医疗;
4、住房贷款利息;
5、住房租金;
6、赡养老人。
综上所述,纳税人需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或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备查。可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查询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记录。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