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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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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如下:
1、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省、自治区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行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区别是什么
行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区别如下:
1、行规是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和法律,并且按照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2、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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