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娼的违法人员,如果是投案自首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所谓的自首就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司法机关或淇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来说自首可以适当的减轻处罚。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根据实际情况,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实施了嫖娼行为后,主动到机关投案,向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机关可酌情不予处罚。但这也就是法律层面的规定,实践过程中嫖娼往往都会被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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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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