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资不发银行卡涉嫌逃税。
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换证手续的,比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出售;需要填开的,到主管税务机关按次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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