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税款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追征。超过5年不予处罚。超过追诉期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专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行为。虚开专用案件的罪名定性应当依据行为结构展开。对于虚开行为,应当将其理解为一种抽象危险犯的模式设置,并且此种抽象危险的判断标准应当附加以“经济交易流转的正当程序和一般状况”为前提。虚开专用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有别于案件的定罪标准,前者可考虑单独以造成国家应收税款的现实损失为标准。
虚开专用和普通的区别如下:
1、票面的区别,为可抵扣,有“专用”字样,专用是三联式的,而虚开专用则有“普通”字样,票面为两联式;
2、开票资质,只有一般纳税人才有资格开具专用,而小规模企业则只能开虚开专用。
虚开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作为一种典型的选择性罪名,对该罪名的行为发展进行细致解剖,可以存在两种思维模式。
【法律依据】
《专用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
(四)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购买方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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