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律没有规定执行局的、副由同级常委会任免。实践中有的由同级常委会任命,有的由同级或本级人民任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人民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不属于组织法规定的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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