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本身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殊性,是夫妻为解除现存的婚姻关系而要求行使审判权处置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在离婚案件中,应当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而诉讼代理人只能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上诉等,对当事人的婚姻实质问题,只能由当事人依据个人意志发表意见,诉讼代理人不能发表意见。只有在三种情况下才准予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出庭:一、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人的,可以不出庭。二、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如一方当事人在国外。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置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置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置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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