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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来源:阿莱美食


法律主观:

房屋租赁合同法定解除的规定为出现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 3、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 4、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 5、承租人擅自转租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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