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下情形,出租人可以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的情况。2、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七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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